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1)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是处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相互关系的根本准则。(2)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3)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是:(1)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和镇长负责制。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沦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2)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该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行使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4)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公务员的录用和任用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一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