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而拒不执行。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妨害的是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而妨害公务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不限于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则限于采取暴力、威胁方式。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