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区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对于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把假毒品误作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应以本罪(未遂)处罚。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