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
牵连管辖
因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
住所的
被告提起的
诉讼,如果
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
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
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
产权益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
民事诉讼法关于
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
应诉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
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
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
管辖权的法院。
(四)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