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
合同负责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
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
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
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
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
商标或者其他
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
商业秘密;(10)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
财产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