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做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
持票人在
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
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
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
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
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
承兑被拒绝为
条件之一。
(2)做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
证明。而在持票人
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应记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票据种类、主要记载事项;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
法律依据;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时间;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在持票人通过
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并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
代理银行代理承兑或代理付款时,应由相应的代理付款银行出具
退票理由书,
退票理由书与拒绝证书具有同一
法律效力;此外,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
死亡证明,
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证明,
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
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有关的
司法文书和处罚
决定,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被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破产时的有关司法文书,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都具有拒绝证书的效力。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
债权相同,
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