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
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
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
人民检察院审查
决定。根据
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侦查终结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于犯罪人、
犯罪时间和地点、
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经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犯罪罪行,没有遗漏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侦查不能终结。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一个重要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
证据材料来源可靠,经核对无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案内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实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
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时,各种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完备。法律手续是
侦查机关办案的依据,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是侦查工作质量的
保证,所以,只有法律手续完备,才可侦查终结。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此外,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
责任的,应当
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检察院。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
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及时终结侦查,并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