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上诉可以以书状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与书状上诉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都应当
受理。
用
上诉状提出上诉的,应向人
民法院提交上
诉状正本及
副本。
对于口头上诉,
第一审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
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上诉既可以通过
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
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
人民检察院和对方
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
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在
上诉期限内要求
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主体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
意思表示为准。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应当
裁定准许
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
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
审理。
抗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必须制作抗诉书。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
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
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
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
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抗诉
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