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xist Doctrine of Human Rights,指马克思和恩格斯以他们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和研究
人权问题,
对人权的产生、内涵、发展及其实现途径等问题所持的基本观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
国家、
政党和学者,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度
继承和发展了的人权观,是它的组成部分。这种人权观的要点是:(1)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历史地看待人权,不仅能够有根有据地、而不是凭空臆想地说明人权内涵、政策、
法律和制度,还可以如实说明人权的物质和法律
条件何以是通过人们自己的努力不断改善和发展的,而不是什么上天恩赐的。在历史上,资产阶级之所以能够明确提出人权,并最先在
宪法中加以确认,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
平等来确立
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
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人权同人类社会的其他权利一样,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认为经济是惟一的因素,而必须看到除经济以外的其他一切因素的交互作用,诸如政治
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特点、地理环境、人口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一些其他的、包括种种偶然因素,都与经济因素一起,起着或大或小、或直接或间接、或暂时或长期、或表面或深层的交互作用。(2)没有无
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这种不可分割的对应性,是由人的社会本质
决定的。人在享受某项权利时,必有他人对此项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必有他人尽相应的义务,其权利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是
特权,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受奴役。人对自然虽不是权利义务关系,但也要通过
法律规范、调节、制约人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尽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
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与义务相通的。(3)人权是发展的而不是不变的。社会都是处于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有各自特征的社会。人都是处在一定的社会或一定的国度里的,人权就依附于一定社会或国家而显出发展阶段的差异。反映在人权状况上,不仅有国度不同的差异,而且在同一国度还有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差异。这种差异处于不停顿的变化之中,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正常现象。存在决定意识,人权状况则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各种条件,因此,在国际社会,不同发展程度和
社会制度的国家,在承认和尊重《
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有关国际公约所确认的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制度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立场和做法,也是正常的现象。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由于建立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因而在理论上是彻底的,在实践上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