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mised Guaranty,罗马法上最早的一种债的
保证形式,须与主契约同时以极为严格的
要式口约方式订立,先由
债权人向
保证人发问:“照样允诺否?”保
证人答曰:“允诺”,于是保证契约成立,但必须依此先问后答,而且问答之间不得杂以它事,问答必须有允诺字样,否则保证不生效力。允诺保证的效力是:(1)保证人和主
债务人负相同的
义务,
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2)保证人为
主债务人的利益承担
责任,为从
债务人,负担的责任不得高于
主债务人,
清偿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3)保证人
死亡的,其责任随之消灭。罗马法后期逐渐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限制保证
期限为主债务期满后的2年,禁止保证人1年内对同一债务人承担2万银币以上的保证,并要求债权人订立保证契约时明确债权的
标的和保证人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