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tem of Hereditary Succession by Eldest Legitimate Son,属
继承法概念。是中国古代
宗法等级制度的核心,是一夫多妻制的产物。古代
法律把
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类。宗亲是指同祖同宗的亲属,宗亲是男系亲,外亲和妻亲为女系亲。嫡长子
继承为宗亲继承。宗亲又以
父母子女关系为核心,依据母亲名分与
出生先后不同,子女的称谓和地位也不同,有嫡庶子之分。嫡子(女),为正妻(正室)所生子(女)。正室曰嫡,正室外所生之子曰嫡子,一曰嫡,敌也,言无与敌也(《增韵·释嫡》)。庶子(女),为侧室外(妾)所生之子(女)。嫡子的地位高于其他子女。嫡子又有嫡长子和众子的区别,嫡长子又称家督。商朝即初步确立了大小奴隶主贵族之间关于王位、官职和
私有财产的“父死子继”的嫡子继承制度。后出现了嫡长子继承身份地位的制度,并取代了“兄终弟及”的行辈继承而成为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核心。到西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与宗
法制结合,成为了继承制度的核心。嫡长子继承制的主要内容为实行
宗祧继承、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并排除妇女的
继承权。实行宗祧继承立嫡原则有三:一是男系主义,限于男子孙方可为嫡,女子及其子孙均被排除在外;二是直系主义,只有直系男子才可为嫡,兄弟之子则不为祭祀继承人;三是嫡长主义,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庶子)以贵(母贵)不以长(《
春秋公羊传·隐公六年》)。即确定嫡长子身份的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所居的妻、一妾、二妾……所生长子为嫡长子。祭祀原则上由嫡长子孙继承,嫡子孙(曾玄孙亦同)早亡的,或有其他事故的,才及于嫡次子孙;嫡次以下子孙全无时,则立庶子,仍以立长为原则。这一制度,为封爵继承和官员袭荫制度所沿用。非嫡长子继承爵位的,要受
法律制裁。总的来说,嫡长子继承制不适用于
财产继承,如父祖对
遗产处理没有遗言,财产继承实行嫡庶诸子平分的办法(只有金代和元代实行嫡庶异分),在一般情况下,长子对此享有
优先权。现对周代是否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法是否为周代宗法继承制度的核心、嫡长子继承是否只适用于卿大夫、士阶层等问题还存在争议。有学者主张,西周时已确立了这种制度,也有学者主张,西周时各诸侯从理论到实践上并没有确立嫡长子继承制,至少没有严格地实行过这一制度。因此,较为稳妥的观点认为,西周的继统法以嫡长子继承为主。至于平民百姓的继承情形,研究史料不足,暂时阙如。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着嫡长子继承制。在外国,古时亦有长子享有继承
特权的规定。如古希腊奴隶制
国家斯巴达克的继承制度规定,
家庭财产继承权只限于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