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coe Pound,1870—1964,美国著名
法学家、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庞德
出生于一个
律师家庭,最早学习植物学,曾获得过植物学博士学位。但受家庭的影响,其志趣后转向法学方面。最初曾任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律师,州最高
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从1903年起先后在内布拉斯加州州立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任教;1916年—1936年一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1946年曾来中国任当时国民党政府
司法行政部、教育部顾问。以后又曾任教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印度加尔各答大学。庞德在
法理学方面的主要著述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普通法的精神》、《
法律哲学导论》、《法律史解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和《法理学》等。据统计,至1960年,他曾经发表过24本书,287篇论文和报告。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所谓文明就是人类对物质世界和对人类本性的控制的有机结合,而且这两者相互信赖、缺一不可,社会控制就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有效控制,即社会对个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其反社会
行为。在文明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都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控制手段。在
血亲组织社会和政治组织社会不很发达的时期,
道德和宗教曾充当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处于次要地位。但在16世纪后,法律便上升至主导地位。在此基础上,庞德明确了法律的任务,阐释其社会利益理论。他认为,
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的任务或
法律秩序的任务,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法律秩序的任务就在于
决定其中哪些被承认与保护,和应在什么范围内加以承认与保护,以及在最小限度的摩擦和浪费的
条件下给予满足。"他认为,为了使法律完成其认可保障社会利益的使命,需要首先调查某一特定文明社会的人们的实际需要和各种要求,制成一种“利益纲目",以便给
立法者和
司法者提供依据。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其中个人利益又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包括
国家作为
法人的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包括六大类,即给予一般保障的社会利益,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
社会制度的利益,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
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一般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法律的任务就是确认、限定和保障各种利益。那么该如何评价这些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哪些是应首先予以考虑的,哪些是次要的,这就关系到一个价值尺度的问题。庞德指出现在的法律准则依赖于经验方法,就是“通过经验发现并通过
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庞德不仅提出了新的实用主义的
法律价值准则,而且提出了新的法律概念。他指出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
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庞德指出,为了使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相协调或相和谐,人类主要依循三条路线进行了尝试,即权威、哲学和历史。在分析、批判各种法律史解释的基础上,庞德提出了具有
创造性的“社会工程解释"。他把法理学当做一门社会工程科学,它所必须处理的事务是整个领域中能够通过政治组织社会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而实现的那一部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