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irement of Civil Servants,是指对某些参加革命工作早,或有特殊贡献的
公务员,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离开工作岗位休养,
工资照发,并享受法定物质保障的制度。许多
国家都有
公务员
离休的规定。中国是把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年老后要退出公职系统的,称之为“离休”。就是指建国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
战争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并享受法定从优物质保障的制度。
国家公务员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按有关规定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
本人离休前
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
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
作为生活
补贴。但是,
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和相当级别的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在
退休时保持荣誉称号和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公务员,其退休金可酌情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