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igatory Organ of State Compensation,指依据
法律规定有
义务承担
国家赔偿责任的
国家机关。根据中国《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赔偿的,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行政职权侵犯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该
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
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
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
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
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
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属于
刑事赔偿的,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行使国家
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
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
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
生效判决的
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
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