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Law in Peacetime,适用于平时(即非
战争时期或紧急
状态时期)的
行政法,与
战时行政法相对应。平时
行政法与战时行政法相比,有较大的区别:(1)平时行政法比较重视
民权的保障,而战时行政法以巩固国权、保障战争胜利为首要任务;(2)在平时行政法中,
行政机关的
特权不大,而在战时行政法中,行政机关被赋予很大的特权;(3)按平时行政法,
公民的权利和
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需经过较严格的
法律程序,而按战时行政法,许多程序规则失效,
公民的
权利易受限制和剥夺。平时行政法平时完全有效,但在
战争状态,凡与战时行政法相抵触者,一律以战时行政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