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al Election,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选举权一律
平等,他们所表达的
选举意愿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1919年德国《
魏玛宪法》则第一次较明确地规定了平等选举原则。该
宪法第22条规定,
议员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选举制,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
选举法选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平等选举原则在各国宪法和
法律中得到了广泛体现。平等选举原则在
联合国文件中也得到了肯定。 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人民意志应以定期且真实之选举表现之,其选举权应以定期且真实之选举表现之,其选举权必须普遍而且平等,并当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之
自由投票程序为之。1952年12月20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妇女
政治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妇女有权参加一切选举,其
条件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196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重申了《世界
人权宣言》关于平等选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分重视平等选举问题。1954年、1975年、1978年以及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的选举权。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
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
投票权。第43条又规定,为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
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