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ancing Doctrine,现代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政权力和
法律责任应该是平衡的理论。 人类历史上的专制政府,都是高踞于人民之上,脱离人民并与人民利益对立的“异化物”,“官僚是专于
行政事务并在人民面前处于
特权地位的一个特殊阶层”。资产阶级革命唤醒了人们的
民主、
平等意识,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人类天生都是
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主张。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人的
财产和个
人权利,必须有一个能够秉公惩罚侵犯他人
权利的人和赔偿受害者的政府,由政府负责
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政府的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必须对人民负责。
近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政府在行使职权方面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
责任。19世纪资产阶级建立的责任政府制,就是使政府的权力必须对产生它的民意机关(代表机关)负责。“权力就是责任”,对一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是适用的。
行政法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一整套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责任”
法律关系,包括建立和健全政府部门的
首长负责制,各类、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如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赋予必要的
行政权力,就不可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反之,如果仅赋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大的权力,而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那么很可能出现
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等渎职
违法现象,最终使政府脱离人民,
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为了在行政法方面真正实现“政府为人民负责”,首先必须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只有使政府工作经常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创造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前提。其次,行政法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工作的实体责任和程序责任,不仅要赋予政府机关具体的法律义务,并要对其完成行政目
标的政绩加以考察。政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违反。最后,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