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f Execuative of Macao SAR,是澳门
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
行政区,对
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1)行政长官的这种身份,使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权负责
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
法律;有
责任将财政
预算、
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有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并有权建议中央人民政府
免除主要官员的职务;有权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有权代表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2)行政长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工作中处于领导地位,有权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
行政命令;有权制定
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有权批准向
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3)行政长官在
立法程序中处于重要地位。这表现在: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4)行政长官在
司法制度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各级
法院法官由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
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需由行政长官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院在
审理案件中如遇有涉及国防、
外交等
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
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