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 Divorce,又称“判决
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
法院作出裁决的离婚方式。近代意义上的裁判离婚产生于18—19世纪的欧洲。1804年的拿破仑
民法典同时肯定了
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行之不久即被废止,到1884年恢复
离婚制度时,
法律只承认裁判离婚一种形式。在英国,1857年的
婚姻案件法第一次承认经
诉讼程序判决的离婚,此后一直坚持这种方式,并在英美
法系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由于各国的社会背景、
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婚姻观念等不同,裁判离婚的具体制度存在着明显不同。早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法中,长期坚持
过错主义立法原则,至20世纪60年代,一些国家进行离婚制度改革,确立了
破裂主义原则的地位。在当前各国的离婚立法中,采用的立法原则主要有破裂主义、目的主义和
过错主义。从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看,主要有列举式、概括式、例示式。中国的裁判离婚实行破裂主义。2001年修改后的《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
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
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