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dite of a Consortium,又称“
财团债务”。德国、日本等个别大陆法
国家破产法及旧中国
破产法用以表达
破产费用的术语。
破产宣告后,因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实际上,它常被
视为破产财团所负的
债务或者对破产财团所享有的
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因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破产宣告后应对破产财团
征收的税捐;(2)为
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
诉讼费用;(3)破产
清算人的报酬;(4)破产
清算人为破产财团的利益请求履行
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5)破产清算人关于破产财团所为
行为而发行的债务;(6)因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债权;(7)
破产人及其家属衣、食、住、行等必要费用。财团债权由破产清算人征得
债权人会议或
破产监督人的同意,或者
法院的许可不依
破产程序用
破产财产优先
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