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sesion of Vehicle,
所有权人对
作为交通或工农业工具的汽车的
占有、
使用、
收益和
处分的
权利。
车辆原本属于
动产。但在现代,车辆往往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因而,各国
立法多对车辆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有关规则,具体表现为:(1)登记规则。各国均建立车辆登记制度,将车辆像
不动产一样予以登记。在有些
国家,按车辆的不同用途进行登记,如将车辆分为汽车登记与农用车登记;有些国家则不加区分。但是,无论在各种立法模式中,都规定车辆所有权登记制度,未登记者,其权利不得变动或不能对抗
第三人。(2)
物权法定原则。各国均明确限定车辆
物权种类,其类别远远少于不
动产物权。如在中国,仅有车辆所有权和车辆
抵押权这两种。(3)公示原则。车辆所有权和
抵押权的设立、移转和消灭,均须进行公示,即登记。经登记后,方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车辆所有权的取得,既有
原始取得的方式,又有
继受取得的方式。车辆
灭失、车辆所有权移转等,均导致车辆所有权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