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因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有高度
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
损害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属于
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高度危险
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
被告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是指按照现有的科技水平,即使作业人已尽谨慎和勤勉的
义务,也不能完全控制和有效防止致损的
风险。周围环境是指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事故可能危及的范围内的一切人与物。(2)有损害存在。包括
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受害人只能是高度危险作业人以外的人,不包括作业人及其工作人员和雇员。(3)被告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
原告所受的损害之间有
因果关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
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故意
行为造成全部的损害,应由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作业人不能以该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对抗
第三人的赔偿请求,但有权在向第三人作出赔偿后向故意作出损害的受害人进行
追偿。如果受害人的故意只是在事故发生后扩大了损害,则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