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New Laws,
刑法溯及力原则之一。
刑法具有
溯及既往的效力,依照新法
审理新法生效前的
案件。各国
司法实践中,采用这一原则的不多。中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没有采用这一原则。但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来颁行的有关
单行刑法中,有两个采用或基本上采用了上述原则。依照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
罪犯的
决定》采取的是有
条件的从新原则,即
犯罪分子若未在同年5月1日前
自首或坦白检举的,就从新适用该《决定》;若在
期限内自首或坦白检举的,则仍从旧适用以前的
法律。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同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
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第5项解答,对上述《决定》规定作了明确解释:在这个决定公布后,对于《决定》所列的犯罪案件,人
民法院进行
第一审、第二审时,都适用这个决定;对于判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需要进行审判时,也适用这个决定,并依照刑法关于
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判决;但在这个决定公布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
错误,现在需要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的,不适用这个决定,仍应适用刑法以及在这个决定之前通过的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的规定。这表明,该《决定》采用的即是从新原则。对于《决定》规定以前发生的
行为,现在尚未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就要适用《决定》处罚。由于从新原则不符合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而1997年修订后的中国现行
刑法典,在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为中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摒弃了从新原则,对于中国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律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