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ine and Approve an Arrest,中国
人民检察院对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案件所作的审查,是人民
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一项重要
诉讼活动。中国
宪法和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逮捕
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
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重大
刑事案件的现场勘察、
预审等
侦查活动或案件情况的研究。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
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
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是否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条件和其他条件等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凡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应当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做出
补充侦查的决定,并分别制作
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回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和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分别说明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
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
复议或
复核,但是,必须将被
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
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对已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未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或者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1个月。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的
犯罪分子,需要逮捕时,应由相应的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由案发地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