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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摘要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中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起诉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管辖制度,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2)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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