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指
行政诉讼的
当事人在
行政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各种为了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权利。与行政实体权利相对称。行政
诉讼权利是与行政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行政实体权利的保障
责任在于
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权利的保障责任在于
审理行政案件的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
原告与
被告的诉讼权利
平等,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2)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不承担
举证责任,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3)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可以向人
民法院
请求权利救济。这种权利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性质。(4)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各自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种类有所差别,如原告与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存在差异。(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仅是程序性质的,也具有实体的性质,如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其
人身权利不得受到被告的威胁等。(6)根据中国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涉及
立案请求权、
答辩权、出庭权、辩论权、
撤诉权、
上诉权、请求赔偿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