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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权利

摘要

Righ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各种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权利。与行政实体权利相对称。行政诉讼权利是与行政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行政实体权利的保障责任在于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权利的保障责任在于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被告的诉讼权利平等,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2)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3)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可以向人民法请求权利救济。这种权利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性质。(4)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各自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种类有所差别,如原告与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存在差异。(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仅是程序性质的,也具有实体的性质,如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其人身权利不得受到被告的威胁等。(6)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涉及立案请求权、答辩权、出庭权、辩论权、撤诉权、上诉权、请求赔偿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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