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国际法和
国际刑法名词。指侵害按照
联合国《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规定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
行为。“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是指:(1)在外国境内的一国元首,包括依照有关
国家宪法行使
国家元首职责的一个集体机构的任何成员,或政府首长,或
外交部长,以及其随行家属;(2)按照国际法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人身、
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攻击的一国的任何代表或官员或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或其他
代理人,以及与其构成同一
户口的家属。“嫌疑犯"是指有充分
证据可以初步断定为犯有或参与该公约第2条所列举的一项或数项罪行的人。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
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
国内法上的罪行,即故意:(1)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2)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3)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4)进行任何这类攻击未遂;(5)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
从犯。该公约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按照这类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