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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罚措施的监督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措施的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发现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没有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不当,执行期满没有通知本人并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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