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被
取保候审人被依法
没收保证金后仍再次作出取保候审的职权:被取保候审人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
民法院仍
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
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附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
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
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
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