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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被取保候审人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再次作出取保候审的职权

摘要

人民法院在被取保候审人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再次作出取保候审的职权: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附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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