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
管辖权:“对物
管辖权”的对称,英美法对
司法管辖的一种概念,可以对
诉讼当事人作出的命令,其采取
行为或不行为判决的管辖权,涉及到钱财的判决,或命令
诉讼当事人采取特定行为的判决,均以此为据,按照
习惯法,此种管辖权,只有在本国或本州境内向
被告直接送达传票或被告
本人服从管辖时才开始生效,
成文法把该规则大为放宽,只有被告的
住所,
居所,
国籍,
侵权行为地,
营业地等在本国或本州境内或与
法院所在地国(州)有某种合理地最低限度地联系时,也可对在外国或外州的被告发出拟制的传票行使管辖权。――――《
法学辞典》 主编 邹喻,顾明 第398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