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
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
权利: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
送达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及其
诉讼代理人、被不
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
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属及其
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附注:《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
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案件,应当同时对
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或者需要
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