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本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保险标的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这种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这种赔偿或给付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因而,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凭借保险利益才可以承保,对投保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不能充当该标的的投保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三要素之一。
第一,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然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然带有赌博的性质。
第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所谓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容易发生道德危险。
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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