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分类是指以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对保险进行的划分,它能更好的帮助人们在理论上和现实生活中进行理解和运用。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强制保险。[整理]
(二)自愿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再保险
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三)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四)共同保险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虽然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有分散风险的功效,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1.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2.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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