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是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的。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因此民事权利也就有财产权和人身非财产权两大类。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是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的。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因此民事权利也就有财产权和人身非财产权两大类。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债权、无体财产权(如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财产权的特征是:
1、权利所体现的生活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给予经济评价。
2、权利可以移转。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为生命、健康、自由、姓名、肖像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从出生开始依法享有的权力;后者为亲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这些权利都是基于某种事件和行为而产生的。
人身权的特点在于:
(一)它们不能象财产权那样可在主体之间相转让;
(二)它们本身并没有财产的内容。虽然这些权利有时会与财产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