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的条件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前是由公司法来规定的,2005年立法机关修订两个法律时,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将原来公司法的股票上市条件全部移入新的证券法。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新证券法第50条对原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作出了一些修改,从总体上看,降低了原法规定的上市门槛。但是这第50条第2款又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因此,讨论股票上市的条件除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还应参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1. 股票要经过证监会核准,并且已经公开发行。这里的公开发行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司成立后的新股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来修订后证券法关于这一数额的规定,比原来公司法规定的5000万元少了2000万,但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2006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50条第2款,股票要到这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执行交易所制定的标志。
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新证券法规定呃这一条件删除了原公司法规定的“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就是所谓的千人千股的内容。
4.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特殊股票上市条件主要是针对B股股票和内部职工股而言。
1. B股的上市条件
B股在法律上的规范名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从这一名称本身来看,这种股票在发行的时候就包含了“上市”的内容。
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来看,主要规定了B股发行条件和相关内容,而对B股上市,除了而有“境内上市外资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概括性表述之外,并没有其他具体规定。
由此可以确定B股就上市条件而言,应当与B股的发行条件基本相当。
另外从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来看,都没有对B股上市条件作出特别的规定,说明B股上市必须符合一般股票上市的上市条件。
从这2方面考虑,我们基本可以把B股上市的条件概括为:
(1) 具备一般股票的上市条件
(2) 发行B股的公司依法已经取得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3) 所筹集资金用途需符合根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 发起人对公司净资产的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5亿元,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
2. 内部职工股上市条件
这种股票主要是在90年代初,一些采用定向募集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1994年国家体改委发布通知,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199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目前,含有内部职工股的上市公司仍有一部分。
内部职工股应当是属于《证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因此内部职工股的上市就不需要执行证券法关于股票“已公开发行“的条件。另外根据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内部职工股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
(2) 内部职工股已经被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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