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初次向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可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公开发行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公开发行两种情况。鉴于前一种情况被中国证监会严格限制在很小的范围而且实践中很少采用,因此下面介绍的内容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的情况。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 发行人在机构和业务上具有独立性。这个条件主要是指发行人应该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具有独立性,具体应该包括:
(1)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的经营运作规范:
4.发行人建有健康的财务会计制度。
5.所募集资金必须合法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发行人的发行意向必须想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发行人董事会应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还应当包括: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 发行对象;
(3)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4) 募集资金用途;
(5)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6) 决议的有效期;
(7)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8)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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