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禁止党政干部、警察,这些人都不能办个人投资企业。
1、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转让继承。
2、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办了一个餐馆独资企业,我明确的向工商局进行登记时候,我是以我们家里的财产作为投资,如果这个餐馆搞的不好,欠了人家的债不还,那就不仅仅以个人财产归还,而且要用家庭的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交易的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团体和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⑵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⑶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⑷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⑸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⑹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⑻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⑼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用工管理事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3)社会保险事务。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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