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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摘要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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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的概念编辑本段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的具体办法编辑本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共有房屋的;

  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4)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5)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7)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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