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工程的投资一方委托监理单位代为监督其工程的进展、施工的质量的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工程的投资一方委托监理单位代为监督其工程的进展、施工的质量的相关规定。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6)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应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①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②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下一篇共同管理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