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管理权是物权法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区分所有有权的一个权能。对于共同管理权的概念,《物权法》未明确给予界定。
共同管理权是物权法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区分所有有权的一个权能。对于共同管理权的概念,《物权法》未明确给予界定。
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业主可以制定管理规约;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物业费分摊以及共有财产利益分配。
共同管理权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各个业主的所有权是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共同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任何人取得转有部分所有权就自然取得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所有权的延伸,是确保专属所有权和共有权实现的手段。
2.业主可以选择共同管理权的具体形式 《物权法》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管理,业主可以选择成立业主大会的共同体组织形式进行管理。也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这种共同体形式而直接进行共同决定;还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这种信托机构(代理机构)受托管理,只是部分管理权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限制。
3.《物权法》注意到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共同体的存在,倡导业主管理权的共同行使。但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物权法》中并不是强制必设机构,其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地位缺乏明确规定,成立业主团体是倡导而非强行性规定。
4.共同管理权具体表现为表决权、选举权、监督权、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