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亦称合立遗嘱,是指遗嘱人为两个以上共同设立一份遗嘱。我国《继承法》虽未对共同遗嘱作有明文规定,但这种遗嘱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尤其是夫妻共同立遗嘱,还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婆媳共同设立的遗嘱等。
共同遗嘱亦称合立遗嘱,是指遗嘱人为两个以上共同设立一份遗嘱。我国《继承法》虽未对共同遗嘱作有明文规定,但这种遗嘱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尤其是夫妻共同立遗嘱,还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婆媳共同设立的遗嘱等。
人民法院在受理的遗产继承纠纷中,对符合遗嘱条件的共同遗嘱均予以确认,公证机关也依法为共同遗嘱办理遗嘱公证。共同遗嘱具有一般遗嘱的特征,但也有区别于一般遗嘱的特点,有关共同遗嘱的特征有如下述:
1.共同遗嘱是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法律行为。
通常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为同一目的而订立共同遗嘱,如养父母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遗留给他们的养女;又如,夫妻在共同遗嘱中指明对方是自己遗嘱的继承人等。但也有的共同遗嘱,其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各自独立,即在同一份遗嘱中,有内容独立的两个以上遗嘱。
2.共同遗嘱人都知道对方处分遗产的意愿。公民立遗嘱可以秘密进行,直到遗嘱生效才向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但共同立有遗嘱的人相互之间都知道其他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且许多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或互以对方存在为自己遗嘱的前提。
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尽相同。遗嘱人的死亡时间为遗嘱生效的时间,一般遗嘱为单个人所立遗嘱,立遗嘱人何时死亡,遗嘱何时生效。但共同遗嘱人通常不会同时死亡,因此,共同遗嘱内容的生效时间也随着共同遗嘱人的死亡而逐步生效,即共同遗嘱人中的—个死亡时,遗嘱中涉及他那部分的内容生效,而其他部分因共同遗嘱人尚生存而不生效。
4.共同遗嘱中内容是相互关联的,其法律效力亦相互制约。一般遗嘱的内容为—人所立,通常不会发生与其他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问题。但有些共同遗嘱,尤其是夫妻合订的遗嘱则有所不同,由其内容的关联性决定了这种共同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例如,夫妻合立遗嘱后两人离婚,致使其所立遗嘱无法生效;夫妻撤回遗嘱或另立遗嘱的,原夫妻共同所立的遗嘱即不能生效。
现实中的共同遗嘱较为复杂,根据共同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相互的共同遗嘱。即遗嘱人在同一份遗嘱中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在同一遗嘱书中,丈夫指定妻子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妻子指定丈夫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2.相关的共同遗嘱。即遗嘱人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前提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附有条件的共同遗嘱。例如,夫妻所立遗嘱中,写明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遗产,则属于相互遗嘱;若另—方继承遗产的条件是其死后的所有遗产都由其子继承,此即为相关遗嘱。其特点是,只要一方将遗嘱中涉及本人的部分撤销,另一方的遗嘱就不能发生效力,即一方为遗嘱撤销必将引起遗嘱的全部失效。
3.单纯的共同遗嘱。单独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位以上遗嘱人共同立一份遗嘱,但其内容各自独立相互并无联系。例如,船舶海上航行时遭遇飓风,有几名游客将各自遗嘱分别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装入空瓶蜡封并抛人大海。这种遗嘱只是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其实是一种单个遗嘱的组合,其内容和效力相互不受影响。
4.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是指遗嘱人共同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均死亡后承受其遗产的遗嘱。例如,夫妻合立遗嘱,写明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那一部分由活着的一方继承,双方均死亡后,财产由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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