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有关规定对支票的适用,是指票据立法因支票与汇票的若干相同,为避免重复立法,在不违反支票性质的前提下,规定支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汇票有关规定对支票的适用,是指票据立法因支票与汇票的若干相同,为避免重复立法,在不违反支票性质的前提下,规定支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支票出票准用之汇票规定
依《票据法》第93条第2款,有两个适用条文,一为第24条;一为第26条。前条为票据上“可以记载但不生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的规定,后条为出票人担保责任之规定。
二、关于支票背书准用之汇票规定
完整适用汇票背书之规定。
三、关于支票付款准用之汇票规定
《票据法》第94条规定,“除本章规定外”,方可适用汇票有关规定。
《票据法》第四章关于支票付款的有:
第83条,支票支付方式与付款直接有关,付款人应按支票种类支现或转帐;
第86条,付款人应向持票人付款,在付款人营业场所付款;
第87条,不得对“空头支票”付款;
第88条,不得对与出票人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付款;
第89条第2款,出票人于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出票人在付款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91条,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逾期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93条,关于付款效果的规定,付款人依法付款后,对出票人、持票人再无责任,但是,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错付的除外,应按第57条第2款办。
除此之外,可以适用的汇票规定有:第53条第3款,第55条至第57条,第59条至第60条。
四、关于支票追索权行使使准用之汇票规定
支票不获付款的追索,除本应适用第91条的规定外,还准用第61条至第72条的规定,对这些条文中与支票性质不合者,如承兑、保证等规定,则应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