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验、检查、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行政性监督检查
包括国家监督检查和地方监督检查。
2、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运用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社会监督。
3、用户和消费者的监督
这是对产品质量最直接的监督方式。由于此类监督主体地位相对较弱,因此需要法律作出切实有效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权利,确保了这一监督渠道的畅通。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是指农药、化肥、建筑用钢筋、水泥以及计量器具、烟草等。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另外,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情况,优质产品标准标志以及使用情况,各种包装标志的执行情况,以及对产品质量纠纷进行仲裁检验。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形式有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三种。其形式都是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主动行政行为,都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范围。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国家督抽查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按季度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的制度。国家监督抽查按期发布抽查情况的公报。
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是根据原同家经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1985年第三季度开始实行的。
国家监督抽查的计划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经协调纳入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和被抽查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核技术监督局用随机方法决定。
2、统一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全国统一监督检验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某类产品,在全国范围进行统一监督检查的一种监督制度。这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加强质量宏观控制,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实施全国统一监督检验,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建议,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计划,发布进行全国统一监督检验的文件,统一布置实行统检的产品目录,安排统一检查的时间,提出统检的要求,根据产品的分布情况和质量状况,分别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统检产品的检验任务。
统检结束后,应通报检查概况,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改进要求。
3、定期监督检验。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这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的重要职责。
定期监督检查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验计划,确定受检产品目录,代表同级政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但是要严格控制其范围,突出抓好当地的重点产品,主要是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且质量问题较大的产品;关系到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群众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
地方定期监督检验的产品目录,由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后由地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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