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摘要

   《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目录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编辑本段



  《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的类型编辑本段



  根据本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包括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和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两种。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实施的监督。行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权的机关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法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部门。

  2.行业监督

  行业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的监督。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机关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主要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等。

  行业监督不同于国家监督。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行业监督的主管部门不能依照本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职权编辑本段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享有的各项职权:

  1.现场检查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对当事人射线从事违反法律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核实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确认被举报的违法事实,进一步收集新的违法证据。

  2.调查了解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向上述人员调查了解这些情况,是为了直接取得违法活动的口头证据,为依法查处作准备。

  3.查阅、复制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复制这些资料,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些证据灭失,如被嫌疑人销毁、转移等,使对违法嫌疑人进一步查处无法进行。

  4.封存、扣押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封存权和扣押权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销售活动影响较大,在适用时必须十分慎重,不能随意使用,以免适用不当给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上职权。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下一篇大气污染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1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最近编辑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