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臭氧、铅以及氟化物等十大类 。此外,非正常情况下向大气排放的气体或可以挥发的固态或液态物质如氯气、煤气、油类等物质或能量也可能成为大气污染物,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所产生的放射性沉降物也是一种重要的大气污染物。
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对防治大气污染的一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到20 世纪90年代,为了适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修改,将法律条文由原来的41条增至50条。经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9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施行。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工艺、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和防治燃煤污染大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的规定。
鉴于中国大气污染不断严重的事实, 1999年我国立法机关又组织有关人员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进行修改。这次修改的要点在于:集中力量抓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城市扬尘的控制力度;禁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建立排污收费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于2000年9月1日起实行。
(一)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目的和任务
大气与人们的生活非常密切,大气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状况非常严峻,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全世界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中国就占7个。要解决这一问题,仅仅从技术上入手是不够的,还需要从立法上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确认和保障。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任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出了如下规定:
(1)制定大气环境保护计划与防治大气污染规划。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2)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3)决定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4)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2.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职权范围与分工
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即各级有关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三)大气环境标准及其制定权限
我国主要的大气环境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大类。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制定权限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所作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适用的国家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该标准的意义在于,它是判断不同大气环境功能区的空气质量是否已经受到污染的客观数值,同时它也是国家或地方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直接依据。
在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权限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制定权限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我国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般情况下,除执行国家专门制定的行业性排放标准者外,有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均应当执行该标准的规定。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我国还按行业的不同分别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在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例如,1998年北京市就针对汽车尾气(trailgas)的排放制定了比国家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更为严格的地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四)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由于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燃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所以控制煤烟污染也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主要措施包括:
1.提高燃煤品质,减少燃煤污染
在对燃料的管理与锅炉烟尘排放控制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如下规定: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2.加强对城市燃煤污染的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对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行严格的区域性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
1.对新机动车船提出严格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2.对在用机动车,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3.燃油质量是防治机动车污染的关键,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4.《大气污染防治法》强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从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求取得资质认定的年检单位,要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二是授权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六)防治废气、尘和恶臭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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