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由于中国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实行着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职责。
主要包括: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决定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1)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其制定权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大类。
第一类是声环境质量标准。
这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在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方面,目前中国主要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但是,对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可以对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声环境质量标准则没有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客观判断标准,也是制订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同时,声环境质量标准还是城市规划部门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防噪声距离的法定标准之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
第二类是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所谓“噪声排放”,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解释,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所作的最高限值。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企事业单位的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直接依据。
此外,在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2)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的监督管理过程。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及各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对于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等公布掀起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目录。
对于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还应当就此向社会公告。
此外,在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方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报送噪声监测结果。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