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是基层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发出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告后,在规定期间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时使用的裁定书。
首部除文书编号用“催”字外,其余各项与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相同。
正文部分写为:“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尾部写明案件受理费承担情况,其余各项与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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