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提起
再审用)
(××××)×行监字第××号
原告(或上诉人)×××与
被告(或
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人
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
行政判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
当事人×××现向本院提出
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上级
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
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
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
期间,中止原判决的
执行。
院长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
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