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合同制度。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合同制度。古代社会的合同制度,有以下明显特征:①对合同主体限制很严。尤其是在奴隶社会,法律只赋予少数人以订立合同的资格。②注重形式,程序繁琐。契约须依规定的繁琐方式进行,否则,“单纯的契约不能产生诉权”。③国家对合同严加干预。其主要表现为:对买卖价格、租赁租金、借贷利率、服务报酬等进行限制;对缔约方式和程序要求很严。④对违约者处罚极严,甚至施以刑罚。
2.资本主义合同制度。资本主义合同制度有两个最为明显的特征:①立法体系完备。资本主义世界无论是制定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都极为重视合同立法,其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完整,结构之严谨,都是古代合同制度所无法相比的。②奉行合同自由原则。这一原则是资本主义合同制度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合同自由原则,指订立合同、选择合同对方、决定合同内容及合同方式自由,合同成立的惟一要件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条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垄断组织控制了国家机器,操纵了市场,合同自由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国家不干预转向了国家干预。一方面制定法律对某些合同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出现了强制合同。此外,扩大了法官的权力,使之可以根据需要解释、变更或撤销合同。
3.我国社会主义合同制度。合同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发展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合同制度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国家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以及一系列的实施细则。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获得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前述的三部合同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