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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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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编辑本段



  划分标准合同法律上是否被赋予特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列名合同,即法律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并规定其内容的合同。有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纠纷的解决,都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可参照与该合同类似的有名合同;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照的,则应根据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办理。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编辑本段



  分类标准: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

  凡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其中,要式合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要式合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只是当事人约定必须履行特定方式的合同,称为约定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在我国,所谓“特定的形式”,主要是指书面形式;所谓“特定的手续”,主要是指经过公证、鉴证或有关国家机关的核准。在现代,合同多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仅为例外。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编辑本段



  分类标准: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凡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称为诺成合同。虽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还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的,称为实践合同。传统民法将买卖、租赁、承揽、雇佣及委托等列为诺成合同,而将借贷、借用、运输、保管及赠与等列为实践合同。我国合同立法已将借款合同中的信贷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以及仓储合同列为诺成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编辑本段



  分类标准: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这是合同中的极少例外。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合同的履行。对于双务合同,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任何一方不能只要求他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却只享受权利。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编辑本段



  分类标准:合同双方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不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然而,并非所有双务合同都具有偿性,有的合同如无偿保管虽属双务合同,却是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中如有利息借贷却属有偿合同。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注意的程度及违约责任大小。一般而言,有偿合同义务的履行,其注意程度要高于无偿合同,而无偿合同的义务人比有偿合同义务人的违约责任要轻。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编辑本段



  分类标准:合同的主从关系。

  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七、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分类标准:订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立约。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这类合同称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订约当事人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这类合同就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原则上只享有某种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合同的订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②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受益者即第三人无须通过为其订约的当事人,自己完全可以独立主张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③第三人对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由于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但他从合同中可取得利益,因而通常称为受益人

八、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编辑本段



  分类标准:合同受国家计划影响的程度。

  计划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直接根据国家计划而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指当事人不是直接根据国家计划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直接以指令性计划为基础的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指令性计划指标签订,双方达不成协议时,由上级计划机关决定;合同的变更或协议解除须经计划机关批准;在违背有关计划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而非计划合同由于与国家计划无关,因而其订立、变更和解除均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九、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编辑本段



  分类标准: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所以这种合同又称预约。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就是订立本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分类有关,即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分类,才有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分类。反之,就不存在这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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